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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免赔的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9-04-08 11:07:18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凯亚律师发现,不少驾驶员存在法律意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出险后常常遭遇保险公司的闭门羹——拒赔,这令很多车主困扰不已。事实上,车险拒赔的秘密都隐藏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而这些条款经常被投保人忽略。凯亚律师结合实际案例,明确哪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商业险理赔受阻。

 

1、发生事故后找人顶替、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案例

A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机动车的B某相撞,导致B某死亡,两车损坏。肇事后,A某未向公安机关表示自己的驾驶员身份,而是找同车的C某顶包,后被交警发现。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某与B某(亡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此次事故造成B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随后,A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A某肇事后逃逸,公司只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免赔。

凯亚说法

道路上机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后找人顶替、逃逸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不少驾驶员抱有侥幸心态,认为事故发生后逃逸不用担责,大不了真抓到了再承担责任。事实上,逃逸行为将导致驾驶员面临责任认定加重、损害赔偿加重、行政处罚加重甚至刑事责任加重的处罚。

本案中,A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的驾驶员身份,而是找他人顶替。此种情况下,即使没有逃离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确已事实了混淆视听的调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归属严重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将保险合同及保单交付于A某,并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事由进行加粗加黑处理,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其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商业险免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可见,A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A某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案例

A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B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A某、B某受伤,辆车损坏,此次事故造成B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A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凯亚说法

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是一般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驾驶车辆,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驾驶车辆而保险公司中商业险免责条款均约定酒驾即驾驶人酒精含量等于或者超过20mg/100ml即可依约免赔

本案中A某属于酒后驾驶,商业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将保险合同及保单交付A某并对此项免责事由进行了提醒,保险公司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A某应自行赔偿B某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

 

3、驾驶车辆超载,保险公司商业险可部分免赔

案例

A某驾驶车辆超载(载物超过核定承载质量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与B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机动车追尾相撞,导致B某死亡。经认定,A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次事故共造成B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A某主张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主张A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其可依照约定增加10%的免赔率。

凯亚说法

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此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增加免赔率的保险条款做颜色加重提示,且将保单等材料交付A某,履行了提示义务,可依约增加免赔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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