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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分观察,多一份安心
发布时间:2019-01-28 14:58:08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在日常交通出行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些细节,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1、开车门要小心,确保车门不伤人

近年来,因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开车门不谨慎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虽然开车门是很小的事,但是现实生活中因开车门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交通事故并不罕见。因为此类事故受害方往往是骑自行车或者电动车,加之汽车车门开的突然,受害方来不及采取任何刹车措施,双方相撞冲撞力较大,可能会导致受害方倒地,来不及进行应急措施,致使头部与路面相撞,从而产生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在开车门下车时一定要提前观察车外情况,避免祸及他人。在开车门时可以采取“分段开门法”,即先打开一拳左右的小缝,经观察确认安全后,才继续打开车门。此时车辆驾驶人也应当通过后视镜留意后方车辆,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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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车之前绕一圈,确保环境无危险

2013年3月1日23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乔先生驾驶小轿车从道路一侧的停车位内启动车辆起步时,发现周先生倒于其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发现周先生已死亡,对周先生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周先生属醉酒状态。后经尸检检验,认为周先生符合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乔先生对周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周围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注意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乔先生未能尽到该安全注意义务,进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周先生醉酒后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最终判定乔先生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类事故经常发生在夜间,多因夜间能见度较差,驾驶人疏于观察所致,所以在夜间启动车辆前,驾驶员更要多留一份心,认真查看车辆四周,确保排除危险因素。

另外,该类型的事故也时常发生在小区、医院等婴幼儿活动频繁的区域,因为婴幼儿的身高体型等客观情况,往往会出现在车辆盲区内,现实中此类事故频发更是凸显驾驶员不负责的心态。所以驾驶人在上车启动车辆前,务必绕车一周,确保万无一失。事实上驾车前绕车看一圈,不仅仅是为防止外部意外,也是保护驾驶员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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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好遮光板,遇见强光保安全

不仅仅驾驶员,就连路上的行人都有过很多这样的经历,早上迎着太阳光走路,经常会看不清前方来的路人,甚至造成眼睛短暂失明。因此驾驶员在早上面朝太阳的方向或者傍晚面朝夕阳的方向行驶时,应当使用遮光板。遮光板是机动车内的标配物件,一般位于驾驶人头部的前上方位置,它不仅可以有效阻挡正前方向的强光线,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适当调节角度,调整到驾驶人的左侧使用,必要时阻挡左前方的强光线。在遇到强光时,应当将遮光板放置于适当位置,避免造成视觉空白,从而引发严重事故。除此之外,驾驶员也可以佩戴墨镜以应对驾驶中的强光线,有近视、散光等情况的驾驶员还可以专门配置适合自身情况的近视墨镜。

除了上述问题外,一些驾驶员开车玩手机,不系安全带,超车时未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车内音响声音过大导致车外声音无法反馈,这些细节性问题都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驾车过程无小事,多一分观察,多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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