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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驶入河道坠河,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9-04-08 10:59:16

2016年11月,北京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丰田牌小客车在大兴区高家堡村西永定河附近行驶时车辆掉入河中。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到达现场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北京某物流公司认为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的地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拖车费及租车费、诉讼费等共计2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施救费9万余元。随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北京四中院。近日,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北京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保险风险显著增加时履行通知义务法律问题的认定。就本案来讲,北京某物流公司的人员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下,将保险车辆开进特定危险场所,使车辆行驶于高风险的道路与河道旁,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关于北京某物流公司关于事故属于“地陷”的答辩意见,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判断,车辆驶入河道前,不存在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实。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北京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凯亚律师认为日常中人们存在两点认知误区。误区一是对于法律中道路概念的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具有危险因素的河道,并非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时事故现场周围均有有关管理部门的关于社会车辆人员请勿进入的警示牌,说明事故发生的特定场地的危险程度高于一般道路。误区二是关于保险公司赔付的错误认识。很多投保人认为,只要对机动车辆投保,就可以“上天下地无所不去”。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件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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