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把车祸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是一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责任划分。
赔偿责任不同,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依据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内容包括主要指如下2方面:
一起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结合《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赔偿的主体可以有一个或多个,总体涵盖有: ① 肇事司机; ② 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 ③ 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针对借用、租用的情况); ④ 道路管理机关; ⑤ 肇事者的单位; ⑥ 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 ⑦ 驾驶学校等。 不同的案件情况,承担赔偿的人可以有1个或多个,它们都可以作为共同的被告被起诉,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比例的确定上,也即谁赔多少的问题上。可有: (1)机动车交强险先行赔偿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依法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在其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交强险的最大理赔限额是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注意:除非交强险理赔不足,否则不存在各方对事故损害比例的分担问题。 (2)各方分担 这里指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对损害比例的分担。如果没有机动车介入的案件,直接以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比例即可。如果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行人的案件,那么先行由交强险承担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机动车方将承担更多一些的比例,如:机动车主责任的,承担80%的比例;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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