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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身份卖掉他人车辆,男子因诈骗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3-02-16 15:19:15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违章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小军在乌鲁木齐市某4S店以车辆融资形式贷款26万余元购得一辆越野车,后每个月按期归还车辆贷款。待车辆贷款全部还清时,因该车辆在小军使用期间存在大量违章记录未处理,贷款公司无法将该车辆过户至小军名下。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有“体制内”朋友的王某,对方以办理车辆违章需要到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拍照和提交相关材料为由,让小军将车辆放置于指定地点,小军信以为真随即将车辆现场“交付”给了王某。

随后,王某以2万余元价格将小军的车辆出售给了小洋,并与小洋签订了旧机动车辆买卖协议。“办理”期间小军一直追问车辆下落,王某均谎称正在处理违章,并以处理违章、缴纳罚款等借口先后从小军处骗取3万余元。

感觉不对的小军报了警。后经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对被骗的车辆进行价格认定,车辆价格为1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诈骗财物数额共计14万余元,非法所得已用于日常消费。

 

法院判决

 

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小军损失14万余元。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朋友介绍谎称“体制内”有熟人可以帮忙处理交通违章,但是需要把车交给他,其实这一切都是诈骗套路,不仅交通违章没有处理,车也因此而没。广大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处理交通违章也要通过正规途径,切勿轻信有偿处理违章,警惕处理违章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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