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的开头,刘学州用一系列关键词描述自己:
“学生,一个努力发光的人,坚强男孩,出生被父母卖掉做彩礼、四岁养父母双亡;二年级开始寄宿学校、校园欺凌受害者、男老师猥亵、寻亲男孩;被二次遗弃,被生父母添油加醋颠倒黑白被‘网暴’、假笑男孩……”
这些经历中,究竟哪个是压垮这个少年的“最后一根稻草”?人们已不得而知。
2021年12月6日,刘学州在网上发布寻亲视频。
视频中,他自称来自河北邢台,2004年到2006年之间出生。他出生时,父母尚未结婚。在他三个月大时,养父母从山西大同一家饭店将他买来。
2021年12月27日,通过自己的尝试和各方的帮助,刘学州在石家庄见到了生父丁某。2022年1月初,又前往内蒙古见到生母。
此后刘学州的生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了将孩子卖掉的说法,表示当因为是非婚生子,无力自行抚养,只能将刘学州送养给他人。
按照刘学州在直播中透露的信息,他的亲生父母在过去十多年中多次重组家庭,父亲目前4婚,母亲3婚,如今双方都担忧刘学州的突然出现“影响家庭关系”。
根据现有信息显示,刘学州在后续沟通中提出,希望生父母能为他买或租一套住房,但遭到生母拒绝,并将刘学州的微信拉黑。
“……我就是要一个住所,在我们这边或你们(指生父母)那边买或者租一套一室一厅的就可以。”刘学州在遗书中这样解释网民最关心的“买房”问题。
1月17日,刘学州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找生父母要家“并没有错”,因为这些年一直在各亲戚家借住,没有自己的家,而且自己目前也无家可归。
刘学州同时在遗书中称,自己在网上发布了其微信被生母拉黑的截图和电话录音。“在直插间里讲了我内心说的话”。“后来就有一些颜倒黑白的人说我只要求买房子,在直播间才改口说租房子的”。“有很多人来骂我,讽刺我,诬陷我,诽谤我,对我评论和私信人身攻击”。
刘学州遗书中还称,“这几天一直有人抖音、微博私信攻击我,骂我……而且我想去解释的时候.发现很多很多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小号和私密账号”。
“阳光照在海面,我也归于大海。从这里结束自己的一生,也带走了这个世界上最美的风景”。刘学州在遗书的末尾这样写道。
在刘学州自杀身亡两天后,微博发布公告称,站方对2022年1月1日至24日凌晨给刘学州发送微博私信的用户情况进行了排查。
公告称,站方无权查看用户私信内容;同时,出于对用户隐私保护,站方不能将具体的私信数量公之于众。因此通过图表形式展现不同日期当事人接收私信数量的比例情况。有关情况已经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公告还称,通过排查,站方决定对1000余名在此期间发送私信用户暂停私信功能,如有异议可向微博方面进行申诉。
网暴是如何产生的
网络暴力是指个人言行在网络上遭遇大量批判和诽谤中伤的状态。而诽谤中伤这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在心理学上称之为“攻击”。
解释攻击他人行为的理论之一则是“替罪羊理论”。该理论认为,当人无法消除自身的不安或者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会把看起来容易攻击的他人选为“替罪羊”,即牺牲品进行攻击。
在生活中,人们总会有各种不安和不满情绪,当这些情绪无处释放时便会堆积。此时,如果遇到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发言就会将发言人当成替罪羊进行攻击。
网络上充斥着大量信息,很大概率会遇见让自己不愉快的信息;此外,网络还具备“匿名性”,因为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发言,这也使得替罪羊现象更容易产生。匿名会让个人责任感变弱,增加人的攻击性。
另一方面,网上经常会因各种问题的看法不同而产生群体间的意见对立。虽然这种情况并非仅限于网络,但网络更容易产生这种对立。因此,网络上人们易产生“自己的想法是一般大众的想法”,从而更容易认为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引发争论。
网暴者将面临哪些法律制裁
网暴,本质上就是社会暴力在虚拟世界的延伸。
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即使是在虚拟世界中通过曝光隐私、捏造事实而污人清白、毁人名誉,造成当事人精神损害的,也要与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侮辱行为一样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情节轻重,法律对网暴者的制裁方式,大致有三种:
首先,是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侮辱等信息、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是刑罚即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那些在网络上以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同样会被处以侮辱诽谤罪。侮辱诽谤罪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高法和高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再度诽谤他人的。
网暴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除了侮辱诽谤罪外,还有寻衅滋事罪。还是上文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网暴而被判刑的案件,迄今也不在少数。典型的例如,2018年一对四川夫妇在游泳时,与一个故意滋事的青少年发生冲突。该少年的父母后将这对夫妇的个人信息与泳池视频互相关联,并配以带有明显负面贬损和侮辱性的标题发送至网上,从而引发大量网民对这对夫妇的谩骂和诋毁,妻子最后因不堪侮辱而服药自杀。四川省绵竹市法院最终认定,少年的父母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他人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
以此为参照,那些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刘学州的网暴者,不仅贬损了其名誉人格,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州自杀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侮辱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而建章立制是首要任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发展,传统的管理措施逐渐滞后。网暴现象的背后,正是旧制度与新问题的冲突。治理网暴言论,我们需要从网络空间的仇恨、极端、暴力等言论日益加剧的大视野出发,及时出台立法,强化各方责任。只有法律加持,才能建立一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井然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才能让互联网真正成为为人民谋福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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